
配套政策
1. 企业做大做强
对药品或医疗器械单品种在无锡实现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 破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 500万元奖励。
对本市生物医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 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企业,最高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 1000万元奖励。如有重复或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2. 壮大医药研发产业
鼓励我市医药合同研发(CRO)、医药生产外包(CMO)、 医药定制研发生产(CDMO)等机构拓展研发和生产业务,对上年度服务外包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15%的机构,按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增量的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 我市企业生产或对外委托生产并在我市实现销售的,第一年每个 品种按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的3%给予奖励,以后按对地方经济社 会贡献增量的3%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连续奖励3年。

配套政策
1. 引进重大产业项目
引进总投资3-5亿元、5-10亿元、10-20亿元、20-30亿元、30-50亿元、50-10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给予最高补助200万-1亿元。*开发区先进制造业项目总投资需在20亿以上。
2. 龙头骨干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纳税排名全区前二十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20-100万;年度纳税1000万且增幅全区前二十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20万;年度纳税500万且亩均税收前二十,给予10万。
对当年纳税销售收入新增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亿元且增幅高于15%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分别给予 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3. 头部企业
对首次入选“世界 500强”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强”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
4. 链主企业
每年重点培育 2-3 家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发展前景广阔、产业链带动作用明显的“链主”企业,经评审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5. 小微企业
对进入升规后备企业培育库,且入库后连续两年开票销售增幅达到 15%以上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列入规模以上统计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次年未退规且当年产值增幅超过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增幅的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
6. 服务型制造企业
对认定为省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
1.《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锡发〔2019〕25号)
2.《关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的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锡府发〔2021〕6号)
配套政策
1. 研发创新药物
对于原创新药项目进入临床试验I、II、III 期研究的,按该阶段投入研发费用的25%予以资助,最高分别给 予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对获得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的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于其他新药项目进 入临床试验I、II、III期研究的,按该阶段投入研发费用的20%予 以资助,最高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对获得药品 注册批件、新药证书的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获得国家重大新药创制、国家或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专项资助 的医药项目,按照立项经费的20%予以资助,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
2. 研发高品质仿制药
对按国家规定通过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制剂品 种,并在我市进行生产销售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予以 资助,每个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最高给予500万元,单 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1000万元。
3. 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准的创新研发中心、转化 医学研究中心、精准医学研究中心等, 重点建设临床前研究、生物制药中试及生产、医疗器械技术创新、 药品(疫苗)检验检测、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等重点公共平台,经认定后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0 万元。
4. 建设临床试验机构
鼓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为本市企业优先承担新药临床试验、 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或临床有效性试验等研究工作,支持在锡医疗机构与企业开展新药、医疗器械等产品技术的联合攻关,以 科技项目的形式予以资助。
5. 创新型企业
每年从培育对象中评选雏鹰企业100家,并对首次入选的雏鹰企业,根据按上年度研发投入给予30万、50万补助;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给予资助最高35万;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优先贷款,最高800万风险补偿。
首次入选瞪羚企业,按上年度研发投入给予100万、150万、200万补助;研发产业共性技术,最高经费资助500万;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级和省级,分别资助50万和20万。
首次入选准独角兽企业,一次性研发后补助500万;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研发平台,分别给予资助最高500万、300万、200万;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和领军型团队提供100-5000万综合支持。
6. 产业共性技术研发
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以及高技术服务业等相关领域,组织研发产业前瞻与关键共性技术,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资助。
7. 科技成果转化
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以直接资助、后补助、贷 款贴息等方式,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的研发资助。
8. 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按新建新型研发机构所在地区政府实际补助该机构建设经费的20%,最高1亿后补助支持。
对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择优按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 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最高20%的奖励,单个机构最高奖励1000万元。
9.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对引育创新型企业和培育新兴产业绩效明显的孵化器,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以上众创社区备案试点和孵化链条的机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10.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创新
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从无锡市外迁入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40万;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专利保险,按实际支出保险费50%,给予最高资助30万。

2.《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锡委发【2018】53号)
3.《关于印发<无锡市创新型企业倍增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锡委办发〔2018〕72号)
配套政策
1. 创新型企业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 15 万元奖励。
对遴选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 万元、2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
对获评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2. 科技成果转化
对通过市级评审推荐申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项目,每项补助3万元。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元奖励。
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企业,两年内实际发生的销售额低于 1000 万元的,按照销售额的 3%给予奖励;两年内实际发生的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 5%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院所合作,根据当年度企业项目合作有效支出凭证的 20%-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 科技载体
对企业建立的研发中心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对企业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对企业新建院士工作站的,通过市级认定最高奖励 30 万元,通过省级认定最高奖励 50 万元。
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奖励120万元;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4. 创新企业研发活动
企业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因研发需要当 年添置研发、检测、试验设备50万元以上的,按其购置设备实际 财务发生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高新技术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等创新型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获市级研发补助经费的,给予市级补助10% 的配套(以上两类,就高不重复)。
企业获市级以上重点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给予市级以上支 持经费2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 企业技术改造
对列入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且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 500 万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分档补助。
对落户先进制造业特色专业园区且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的技改项目,在技改补助比例上再提高 2 个百分点。
6. 研发新药
对一类新药(含中药与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 在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或临床试验通知书、药品注册申请受理 书、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各阶段,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 和300万元奖励;
对一类新药以外的产品开发,在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BE 备案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书、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各阶段, 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7. 仿制药
对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企业,单一品种 获得通过的奖励50万元。
政策来源
1.《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锡发〔2019〕25号)
2.《锡山区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有关支持科技创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锡科发〔2019〕13号)
3.《关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的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锡府发〔2021〕6号)
配套政策
1. 金融资本支撑
鼓励生物医药产业专项基金落户无锡,基金总额中投资无锡项目达50%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奖励基金管理团队,最高给予 200万元奖励。
鼓励合作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我市生物医药 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各类在锡保险机构 依法依规提供针对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生物技术等生物医药项 目的临床试验责任保险和上市后质量责任保险等定制化综合保险 产品,并纳入无锡市科技保险补贴范围。
配套政策
1. 全方位基金
设立“锡山基金”“扶持基金”“成长基金”,配套投资支持区内拟上市企业、高成长性企业、优质项目。
2. 企业上市、兼并重组
区内企业启动科创板上市工作,完成股份制改造、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奖励300万元;通过奖励100万元;成功实现上市的,奖励100万元。
对区内企业发起的成功并购区内外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兼并重组(非关联交易)项目,已获得市级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市、区两级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750万元。
政策来源
1.《关于进一步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锡发〔2019〕25号)
2.《关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的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锡府发〔2021〕6号)
配套政策
1.人才引育
对申报我市“太湖人才计划”的生物医药高端人才(团队), 取消申报人年龄上限,放宽入锡时间、学历要求等条件,加大力度引进重点产业领域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
2. 顶级人才团队
按“一事一议”给予创业类顶尖团队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创新类顶尖团队不低于8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已投入资金。根据人才分类享受相应待遇。
3. 领军人才团队
给予创业领军人才团队300 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创新领军人才团队300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已投入资金。根据人才分类享受相应待遇。
4. 创业领军人才
给予创业领军人才100万—300万元的奖励性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资金。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施“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亿元项目支持。根据人才分类享受相应待遇。
5. 创新领军人才
给予创新领军人才30万—5万元的奖励性资助资金。根据人才分类享受相应待遇。
6. 海外优秀留学生
全球高校排名前100强或专业排名前20强的海外留学生来锡就业,给予最高三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给予最长3年每月800-1500元租房补贴和10万-3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7. 国内毕业生
毕业2年内,博士1.8万元/人/年、硕士1.2万元/人/年、本科0.96万元/人/年;补贴期限暂定为2年。在锡工作满1年,博士或博士后研究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给予20万、30万一次性补贴。

2.《关于实施“太湖人才计划”升级版2.0打造国内一流具有国际影响力人才发展高地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18】52号)
3.《关于印发“太湖人才计划”优秀大学生“锡引”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锡人才办【2019】5号)
配套政策
1. 顶尖人才团队
给予创业类顶尖人才团队不低于500万元、创新类顶尖团队不低于200万元,“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政策。
2. 领军人才团队
创业类领军人才团队,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和 100万元三个等级的奖励性启动资金资助;入选三个自然年内(含入选当年),企业运营收入超30000万元、10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行给100万元-500万元奖励补贴;
3. 创业领军人才
对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60万元奖励性启动资金资助,海外和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最高额度可提高至300万元;企业入选三个自然年内(含当年),运营收入超10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另行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补贴。
4. 创新领军人才
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项目支持资金,一般不超过单位实际已投入配套资金。
政策来源
配套政策
1. 重大外资项目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新批外资鼓励类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 际到账外资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批外资现代服务业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对外国投资者以其在我市设立企业利润、资本公积金等投资或转增注册资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2亿美元的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的外资项目,按照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对新引进的协议注册外资超1000万美元项目生产所需的洁净车间装修工程,按空气洁净度等级给予500-10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人民币。
2. 重大外资项目会商机制
会商确定的优质重大外资项目,提供奖补资金、用地、环保、审批、金融等方面支持。
3. 多种形式利用外资
鼓励我市有条 件的民营企业以跨国并购、境外上市再返程投资的方式引进境外 资本,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4. 优秀外商投资企业人才
对优秀外商投资企业年应税工资收入在 100万元及以上的人才,给予100%的个人地方贡献奖励,最高不 超过100万元;子女教育、医疗、园林旅游及交通出行优质待遇。
对年应税工资收入在60万元及以上和100万元以下的人才,给予50%的个人地方贡献奖励,子女教育上安排优质公办教育资源。
政策来源
1.《关于支持外资企业发展打造外商投资最满意城市若干措施的通知》(锡政发【2020】21号)
配套政策
1. 落户奖励
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实收注册资1000万-1亿元、1亿-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按实收注册资本1%、2%、3%标准给予落户奖励。
2. 经营贡献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后连续3年内,每年按核算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幅分档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2000万。
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且当年度税收增长10%(含)以上的总部企业,经核定后,按当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以上2项,就高不重复)
3. 企业做大做强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企业500强”等,奖励最高2000万。
4. 人才
对上年度税收贡献增幅超过全区税收增速的总部企业,对不超过企业员工总人数10%且年收入50万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按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60%奖励至个人。
5. 办公用房
总部企业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自认定次年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助,最高150万;自建,按10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800万。(不同时享受)

配套政策
1. 国际资质认证
对获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 CE (欧洲统一)、PMDA (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WHO (世界卫 生组织)等国际权威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医疗器 械,每个产品给予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2. 专业园区健康发展
根据各园区的不同定位,有针对性地对氮、磷等重点水污染物的减量替代工作予以指导,对被确定为市重大产业项目、本区域范围内确实无法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的项目予以支持。
鼓励园区集中开 展“三废”处理、企业间废物交换利用、水的循环利用等工程,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每年最高补助 1000万元。
3. 活动经费
对我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技术创新联盟和产 业人才联盟等社会团体,连续3年给予活动经费补助,用于支持开 展技术创新协作、学术交流、组织培训以及依规举办高端论坛、 展会等大型活动。

配套政策
1. 创建品牌产品
对年度获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除外)的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年度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2. 提升质量水平
对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质量奖等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3. 参与标准化活动
作为第一起草单位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50万元资助,修订标准的资助额度不高于制订标准的60%;第二起草单位的资助额度不高于第一起草单位的80%;第三起草单位的资助额度不高于第一起草单位的60%。
4. 安全环保改造
经认定为安全环保技改的项目,新增安全环保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满 300 万元即给予补助。
5. 节能降耗改造
对获评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最高分别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 25 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年节能量达到 300 吨标准煤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达到 100 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获得市级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的 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含市级奖励)。
6. 企业智能化建设
对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 500万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且智能化技术和设备投资额占比 50%以上的项目给予分档补助。
7. 智能制造应用示范
对获得工信部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成验收通过后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对获评市级及以上(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每个车间最高分别按国家级 100万元、省级50 万元、市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获评省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在项目建成验收通过后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对通过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并获得五级、四级、三级的相关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8. 企业市场开拓
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各种境内外专业(专题)展览会、订货会、博览会等,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次展会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全年的补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
9. 企业集群配套协作
鼓励集群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开展配套协作,对年新增采购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当年新增采购金额的 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来源
1.《关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的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锡府发〔202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