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套政策
1.本地龙头企业
对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龙头骨干企业,按上年销售和税收贡献情况,根据产业分类,分别给予前3位企业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2年。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最高按照项目技术和设备投入的15%择优给予资助,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在无锡市年应税销售额连续2年增长且上年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无锡市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连续3年增幅在5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就高,不重复)
2.新引进企业
对行业内具有龙头地位和明显竞争优势,且注册2年内在无锡市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最高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方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
3.上下游配套优质企业
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优质企业落户无锡市,企业注册2年内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配套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系统集成或行业提供方案企业
从事物联网系统集成或提供行业解决方案的企业,中标示范区外招标项目,单个中标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合同完成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合同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5.构建应用平台企业
支持有较好用户基础的企业构建基于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平台,对在无锡市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用平台,最高按其在无锡市年应税销售的5%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配套政策
1.引进重大产业项目
引进总投资3-5亿元、5-10亿元、10-20亿元、20-30亿元、30-50亿元、50-10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给予最高补助200万-1亿元。开发区先进制造业项目总投资需在20亿以上。
2.龙头骨干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纳税排名全区前二十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20-100万;年度纳税1000万且增幅全区前二十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20万;年度纳税500万且亩均税收前二十,给予10万。
对当年纳税销售收入新增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亿元且增幅高于15%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分别给予 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3.头部企业
对首次入选“世界 500强”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强”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
4.链主企业
每年重点培育 2-3 家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发展前景广阔、产业链带动作用明显的“链主”企业,经评审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5.小微企业
对进入升规后备企业培育库,且入库后连续两年开票销售增幅达到 15%以上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列入规模以上统计库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次年未退规且当年产值增幅超过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增幅的企业,再给予 5 万元奖励。
6.服务型制造企业
对认定为省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配套政策
1. 关键技术研发
智能传感器基础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自主研发高性能、高可靠性、高安全性、低功耗、低成本的传感器,最高按项目研发投入的15%择优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其他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按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锡委发〔2017〕70号)有关内容给予资助。
2.设立研发机构
对新建的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最高按其研发设备投入额的15%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研发推广新技术新产品
对当年列入省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4.创新型企业
每年从培育对象中评选雏鹰企业100家,并对首次入选的雏鹰企业,根据按上年度研发投入给予30万、50万补助;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给予资助最高35万;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优先贷款,最高800万风险补偿。
5.产业共性技术研发
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以及高技术服务业等相关领域,组织研发产业前瞻与关键共性技术,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资助。
首次入选瞪羚企业,按上年度研发投入给予100万、150万、200万补助;研发产业共性技术,最高经费资助500万;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级和省级,分别资助50万和20万。
首次入选准独角兽企业,一次性研发后补助500万;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研发平台,分别给予资助最高500万、300万、200万;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和领军型团队提供100-5000万综合支持。
6.科技成果转化
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以直接资助、后补助、贷 款贴息等方式,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的研发资助。
7.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按新建新型研发机构所在地区政府实际补助该机构建设经费的20%,最高1亿后补助支持。
8.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对引育创新型企业和培育新兴产业绩效明显的孵化器,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以上众创社区备案试点和孵化链条的机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对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择优按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 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最高20%的奖励,单个机构最高奖励1000 万元。
9.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创新
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从无锡市外迁入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40万;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专利保险,按实际支出保险费50%,给予最高资助30万。
配套政策
1.创新型企业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 15 万元奖励。
对遴选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 万元、2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
对获评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2.科技成果转化
对通过市级评审推荐申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项目,每项补助3万元。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元奖励。
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企业,两年内实际发生的销售额低于 1000 万元的,按照销售
额的 3%给予奖励;两年内实际发生的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 5%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院所合作,根据当年度企业项目合作有效支出凭证的 20%-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科技载体
对企业建立的研发中心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对企业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对企业新建院士工作站的,通过市级认定最高奖励 30 万元,通过省级认定最高奖励 50 万元。
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奖励120万元;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4.创新企业研发活动
企业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因研发需要当 年添置研发、检测、试验设备50万元以上的,按其购置设备实际 财务发生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高新技术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等创新型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获市级研发补助经费的,给予市级补助10% 的配套。(以上两类,就高不重复)
企业获市级以上重点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给予市级以上支 持经费2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企业技术改造
对列入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且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 500 万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分档补助。
对落户先进制造业特色专业园区且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的技改项目,在技改补助比例上再提高 2 个百分点。
配套政策
1.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市级产业投资基金以认购基金份额的方式进行引导出资,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募资总额的30%。
对规模超过1亿元且业绩明显的产业基金,在存续期内对受委托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最高按其实际投资初创期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资金的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2年。
配套政策
1.全方位基金
设立“锡山基金”“扶持基金”“成长基金”,配套投资支持区内拟上市企业、高成长性企业、优质项目。
2.企业上市、兼并重组
区内企业启动科创板上市工作,完成股份制改造、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奖励300万元;通过奖励100万元;成功实现上市的,奖励100万元。
对区内企业发起的成功并购区内外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兼并重组(非关联交易)项目,已获得市级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市、区两级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750万元。
配套政策
1.专业人才教育培训
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和企业在锡开展相关专业培训,对成绩突出的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顶级人才团队
按“一事一议”给予创业类顶尖团队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创新类顶尖团队不低于8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已投入资金。根据人才分类享受相应待遇。
3.领军人才团队
给予创业领军人才团队300 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创新领军人才团队300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已投入资金。根据人才分类享受相应待遇。
4.创业领军人才
给予创业领军人才100万—300万元的奖励性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资金。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施“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亿元项目支持。根据人才分类享受相应待遇。
5.创新领军人才
给予创新领军人才30万—5万元的奖励性资助资金。根据人才分类享受相应待遇。
6.海外优秀留学生
全球高校排名前100强或专业排名前20强的海外留学生来锡就业,给予最高三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给予最长3年每月800-1500元租房补贴和10万-3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7.国内毕业生
毕业2年内,博士1.8万元/人/年、硕士1.2万元/人/年、本科0.96万元/人/年;补贴期限暂定为2年。在锡工作满1年,博士或博士后研究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给予20万、30万一次性补贴。
2.《关于实施“太湖人才计划”升级版2.0打造国内一流具有国际影响力人才发展高地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18】52号)
3.《关于印发“太湖人才计划”优秀大学生“锡引”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锡人才办【2019】5号)
配套政策
1.顶尖人才团队
给予创业类顶尖人才团队不低于500万元、创新类顶尖团队不低于200万元,“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政策。
2.领军人才团队
创业类领军人才团队,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和 100万元三个等级的奖励性启动资金资助;入选三个自然年内(含入选当年),企业运营收入超30000万元、10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行给100万元-500万元奖励补贴;
创新类领军人才,按照实际给付创新团队劳动报酬的30%,给予引才单位最高200万元引才薪酬补贴
3.创业领军人才
对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60万元奖励性启动资金资助,海外和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最高额度可提高至300万元;企业入选三个自然年内(含当年),运营收入超10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另行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补贴。
4.创新领军人才
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项目支持资金,一般不超过单位实际已投入配套资金。
配套政策
1.重大外资项目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新批外资鼓励类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 际到账外资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批外资现代服务业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对外国投资者以其在我市设立企业利润、资本公积金等投资或转增注册资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2亿美元的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的外资项目,按照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对新引进的协议注册外资超1000万美元项目生产所需的洁净车间装修工程,按空气洁净度等级给予500-10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人民币。
2.重大外资项目会商机制
会商确定的优质重大外资项目,提供奖补资金、用地、环保、审批、金融等方面支持。
3.多种形式利用外资
鼓励我市有条 件的民营企业以跨国并购、境外上市再返程投资的方式引进境外 资本,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4.优秀外商投资企业人才
对优秀外商投资企业年应税工资收入在 100万元及以上的人才,给予100%的个人地方贡献奖励,最高不 超过100万元;子女教育、医疗、园林旅游及交通出行优质待遇。
对年应税工资收入在60万元及以上和100万元以下的人才,给予50%的个人地方贡献奖励,子女教育上安排优质公办教育资源。
配套政策
1.共享经济运营总部落户奖励
对新落户且采用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共享经济运营总部,在无锡市年应税销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最高按其在无锡市年应税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配套政策
1. 落户奖励
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实收注册资1000万-1亿元、1亿-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按实收注册资本1%、2%、3%标准给予落户奖励。
2.经营贡献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后连续3年内,每年按核算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幅分档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2000万。
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且当年度税收增长10%(含)以上的总部企业,经核定后,按当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以上2项,就高不重复)
3.企业做大做强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企业500强”等,奖励最高2000万。
4.人才
对上年度税收贡献增幅超过全区税收增速的总部企业,对不超过企业员工总人数10%且年收入50万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按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60%奖励至个人。
5.办公用房
总部企业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自认定次年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助,最高150万;自建,按10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800万。(不同时享受)
配套政策
1.本地配套采购
支持生产制造类企业优先采购示范区内的软硬件产品,对企业采购示范区内软硬件产品年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当年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2.重大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
引导企业组建战略联盟,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协同推进项目建设。对达到预期效果的社会投资项目,最高按其采购物联网产品和服务投入金额的50%,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
3.新一代信息及技术应用示范
鼓励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需求在各行业中应用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具有较好实用价值、商业模式、实用成效的应用示范项目,最高按其采购示范区内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投入金额的20%,择优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支持NB-IoT接入与应用
对接入NB-IoT且上年度接入改造费用累计超过100万元的用户单位,最高按其接入改造费用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建设特色园区(小镇)
对我市重点打造的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相关特色园区和特色小镇,根据考核业绩,择优给予其运营管理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奖励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6.产业联盟、行业协会
对工作业绩突出、服务能力较强、影响力较大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择优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配套政策
1.创建品牌产品
对年度获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除外)的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年度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2.提升质量水平
对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质量奖等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3.参与标准化活动
作为第一起草单位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50万元资助,修订标准的资助额度不高于制订标准的60%;第二起草单位的资助额度不高于第一起草单位的80%;第三起草单位的资助额度不高于第一起草单位的60%。
4.安全环保改造
经认定为安全环保技改的项目,新增安全环保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满 300 万元即给予补助。
5.节能降耗改造
对获评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最高分别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 25 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年节能量达到 300 吨标准煤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达到 100 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获得市级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的 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含市级奖励)。
6.企业智能化建设
对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 500万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且智能化技术和设备投资额占比 50%以上的项目给予分档补助。
7.智能制造应用示范
对获得工信部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成验收通过后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对获评市级及以上(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每个车间最高分别按国家级 100万元、省级50 万元、市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获评省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在项目建成验收通过后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对通过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并获得五级、四级、三级的相关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8.企业市场开拓
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各种境内外专业(专题)展览会、订货会、博览会等,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次展会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全年的补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
9.企业集群配套协作
鼓励集群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开展配套协作,对年新增采购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当年新增采购金额的 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